第一綏靖區司令部37年芳楨字軍法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傅安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第一綏靖區司令部37年芳楨字軍法判決書
  • 產製單位: 第一綏靖區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傅安華、林茂信
  • 產製日期: 3701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第一綏靖區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7)芳楨字第▯▯▯▯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傅安華「共同幫助以其他物品交付敵人並以其他方法利敵」減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林茂信「預備以其他物品交付敵人並幫助以其他方法利敵」減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所有匪寧波鴻昌商行、定海華記行搜獲之全部贓物均沒收之。
    • 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5條、第18條第1款後段、第20條、第23條;刑法第30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55條、第57條第1款、第57條第2款、第57條第4款、第57條第5款、第57條第7款、第57條第9款、第57條第10款、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67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綏靖區及東北九省臨時緊急軍政措施辦法第2條第5款;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