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綏靖區司令部37年芳聲字軍法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謝宜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第一綏靖區司令部37年芳聲字軍法判決書
  • 產製單位: 第一綏靖區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宜昌、張建民
  • 產製日期: 37012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第一綏靖區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7)芳聲字第▯▯▯▯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宜昌「連續幫助他人預備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其餘部分無罪。張建民「即張濟民連續幫助他人預備以其他物品交付敵人」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查獲麵粉2881包、苞米197包、棉布26件、黃金2兩、美金40元、電瓶11隻、蔴袋930隻、法幣57,669,500元、青島吉泰商行木戳及牙質私章各1枚,均予沒收。查獲謝宜昌、張建民私有之手錶、掛錶各1隻,應予以分別發遂具領。
    • 法條:綏靖區及東北九省臨時緊急軍政措施辦法第2條第5款;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第2款、第2條第4款、第23條、第18條第1款、第20條、第15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56條上段、第59條、第60條、第73條、第66條上段、第70條、第71條第1項、第71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3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上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