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0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許志北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0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許志北
  • 產製日期: 4107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7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許志北「連續供給叛徒金錢」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販賣鴉片」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懲治漢奸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法第257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5條第2項、第5條第6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3款、第51條第4款、第51條第8款、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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