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69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陸其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69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陸其龍、王才興、陸興安
  • 產製日期: 41051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69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陸其龍「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王才興、陸興安「幫助他人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