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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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郭琇琮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琇琮、吳思漢、謝湧鏡、鄧火生、王耀勳、朱耀𡶐、許強、高添丁、張國雄、盧志彬、劉永福、蘇炳、李東益、謝桂林、陳宇、呂聰明、謝新傑、林從周、張秀伯、蘇芳宗、楊松齡、林義旭、曾清根、傅賴會、林麗南、蔡意誠、沈招梹、高明柏、楊成吳、林雪嬌、鄭溪北、顏東明、李德輝、何明泉、曾文樟、胡鑫麟、胡寶珍、潘水匱、鄭添泰、黃銚銘、邵水木、劉碧堂、蘇友鵬、陳海清、吳定國、陳勤、吳振壽、陳茂東、林丕候、陳炯澤
  • 產製日期: 39090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20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琇琮、吳思漢、謝湧鏡、鄧火生、王耀勳、朱耀𡶐、許強、高添丁、張國雄、盧志彬「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劉永福、蘇炳、李東益「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謝桂林「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宇、呂聰明、謝新傑、林從周「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張秀伯、蘇芳宗「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各處有期徒刑6年,各褫奪公權3年;應各執徒刑14年,各褫奪公權5年。楊松齡、林義旭、曾清根、傅賴會、林麗南、蔡意誠、沈招梹、高明柏、楊成吳「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7年。林雪嬌、鄭溪北、顏東明、李德輝、何明泉、曾文樟、胡鑫麟、胡寶珍、潘水匱、鄭添泰、黃銚銘、邵水木、劉碧堂、蘇友鵬、陳海清「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吳定國、陳勤、吳振壽、陳茂東、林丕候「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陳炯澤「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郭琇琮、吳思漢、謝湧鏡、鄧火生、王耀勳、朱耀𡶐、許強、高添丁、張國雄、盧志彬、謝桂林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2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13條、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但書、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1條第10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