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28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崔軒亮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28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崔軒亮、孫喬南、翟森林
  • 產製日期: 3906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28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崔軒亮「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行使偽造能力證明書」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孫喬南、翟森林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2條;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5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