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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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計梅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計梅真、錢靜芝、李振貴、曾清萬、王文清、許金玉、高秀玉、劉建修、張欽傑、鄭逢春、宋世興、李熒台、黃宏基、鍾阿𥟢、高木榮、林發、陳再厚、李慶、廖福隆、李金火、陳玉籐、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巳、洪景麟、林烟飛、李國容、郭承東、陳得銅、葉萬吉、曾國榕
  • 產製日期: 3908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09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計梅真、錢靜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李振貴、曾清萬、王文清、許金玉、高秀玉、劉建修、張欽傑「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鄭逢春、宋世興、李熒台、黃宏基、鍾阿𥟢、高木榮、林發、陳再厚「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李慶、廖福隆、李金火、陳玉籐、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已、洪景麟、林烟飛、李國容、郭承東、陳得銅、葉萬吉「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曾國榕「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計梅真、錢靜芝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但書、第8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66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