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09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關汝雲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09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關汝雲、李華棟、王貴珍
  • 產製日期: 4012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009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關汝雲「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華棟「共同違反政府對於行號資金運用限制之命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併科罰金銀圓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其餘部分無罪。王貴珍「共同違反政府對於行號資金運用限制之命令」處有期徒刑3年;其餘部份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國家總動員法第18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