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70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亦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70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亦落、吳強
  • 產製日期: 4006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270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亦落「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共同毀棄彈藥」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7年。吳強「侵占軍用品」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共同毀棄彈藥」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其餘部分無罪。子彈60發連同吳強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2條、第10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2條;懲治貪污條例第2條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5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05條;刑法第28條、第59條、第73條、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