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40年則判字第0540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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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柯打行經理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40年則判字第0540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柯打行經理、裕源行經理、永大公司經理、義利行經理、利源長經理、協生祥經理、泰記行經理、民生行經理、裕記公司經理、利瑞行經理、中國實業銀行經理、聯和公司經理、中國銀行經理、利泰行經理、永安和經理、裕德號經理、裕盛號經理、新華銀行經理、浙江興業銀行經理、大成行經理、瑞豐公司經理、新中國商業商行經理、常生泰行經理、國華銀行經理、萬和隆經理、廣昌盛經理、金城銀行經理、于克昌經理、人民銀行經理、汕頭合社總社經理、桐城發經理、耀昌火柴廠經理、桂興經理、宋合利經理、陳萬順經理、源利經理、建華經理、福全再成行經理、王𤁀記經理、永安祥經理、德成發經理、榕大行經理、萬興經理、同豐經理、南泰昌經理、同發行經理、再豐行經理、旭昌行經理、僑聯經理、廣大經理、裕民生經理、張合成經理、永利化學工業公司經理、錦和經理
  • 產製日期: 4011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40)則判字第054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獲案資匪電線等貨物32種(另詳清冊)及各該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第10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