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66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陸通嵋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66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陸通嵋
  • 產製日期: 41051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66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陸通嵋「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連續幫助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4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6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