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2年訴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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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蔡樹木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2年訴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相關當事人: 蔡樹木、黃平河、賴新登、張美登、鄭美益、紀新亭、紀美詩、廖丁友
  • 產製日期: 4206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書字號:(42)訴字第173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樹木、賴新登、紀美詩「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步槍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2元折算1日。張美登「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2元折算1日。鄭美益「未受准持有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2元折算1日。三八式步槍4支、子彈600發、手榴彈2顆、銹槍管均沒收。黃平河、紀新亭免訴。廖丁友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上段、第294條第3款、第293條第1項;刑法第186條、第56條、第4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