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4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張志剛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4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1410部隊
  • 相關當事人: 張志剛、彭卓斌、方軍
  • 產製日期: 4405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1410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有審字第004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志剛「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減處有期徒刑5年。陳仁樂名章1顆沒收。彭卓斌、方軍部分管轄錯誤。彭卓斌部分移送海軍總部審判。方軍部分移送陸軍總部審判。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但書、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6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17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59條、第2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