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4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徐宗康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4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徐宗康
  • 產製日期: 49121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9)警審特字第004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徐宗康「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敵前無故離職」處有期徒刑12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戰時軍律第7條;刑法第214條、第59條、第27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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