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年警審特字第001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姚毓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年警審特字第001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姚毓芳、呂本權
  • 產製日期: 5410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4)警審特字第001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姚毓芳叛亂部分交付感化3年,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呂本權違反檢肅匪諜部分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5條、第177條第6款、第178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修正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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