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總司令部55年吉鋼判字第002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楊琦雲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空軍總司令部55年吉鋼判字第002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空軍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楊琦雲、彭永根
  • 產製日期: 5509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5)吉鋼判字第002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楊琦雲「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又「連續以演說公然侮辱上官」處有期徒刑3年;又「共同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台幣1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元(銀元3元)折算1日;執行有期徒刑12年,罰金新台幣1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元(銀元3元)折算1日。彭永根「共同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台幣1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元(銀元3元)折算1日。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5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第15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7條第5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6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1條第10款、第4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