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初特字第0035號/59年勁需字第310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德椿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初特字第0035號/59年勁需字第310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德椿
- 產製日期: 5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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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9)初特字第0035號/(59)勁需字第310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德椿「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敵前逃亡」處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戰時軍律第7條;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