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初特字第0047號/60年遵威字第461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張春華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初特字第0047號/60年遵威字第461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春華
- 產製日期: 6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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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1)初特字第0047號/(60)遵威字第461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春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56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