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林斌案
1945年隨國軍第六十二軍來臺接收,曾任《國聲報》編輯,《大眾晚報》社長,《南光雜誌》發行人,並參加1951年高雄市長選舉的林斌(又名林光灝),於1961年3月20日因涉嫌參加非法組織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而被捕偵訊,此為「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林斌案」。
此案緣起可追溯自1950年6月內政部調查局偵辦之「廣東軍委會派臺共諜蔡虬案」,蔡虬供稱林斌為民革的臺灣負責人。蔡被捕後依其供詞內政部調查局陸續逮捕十餘人,且在未通知臺灣省警務處的情況下,逮捕屏東市警察局督察員曾克平等三名警官,引起警務處注意,經刑警總隊派員了解後,始知蔡虬係不耐刑求而編造供詞。蔡虬最後僅判感訓,而林斌也因查無佐證而開釋。
林斌,1914年生,原籍廣東高要,寄籍海南瓊山。瓊山師範學校肄業後,入西南政府陳伯南(陳濟棠)所辦的廣東軍事政治學校深造班進修。1937年經軍統局成員邢森洲介紹,返回海南島海口市主持軍統局出資興辦的《國光日報》。1939年日軍占領海南島後,經仕紳陳學談介紹至駐防廉江之六十二軍一五一師林偉儔部隊擔任秘書。1945年戰後隨六十二軍入越南接收,再轉高雄接收南臺灣。不久林偉儔接替黃濤擔任六十二軍軍長。1946年林斌獲林偉儔同意,將屏東接收之印刷機運至高雄市臨海一路開設粵光印務局,8月底六十二軍改調華北,林留在臺灣繼續管理印刷廠。1949年1月至6月任《國聲報》總編輯,1949年6月至1950年9月任《大眾晚報》社長。1950年因替人作保遭海軍總司令部拘押,又因被蔡虬指為民革臺灣負責人,於拘押4個月後開釋。1951年參選高雄市第一屆民選市長選舉,結果僅獲五百餘票。1952年葉廷珪當選臺南市第一屆民選市長,被其聘為主任秘書,送革命實踐研究院分院進修。1954年因協助葉廷珪違紀參選臺南市長選舉,遭國民黨開除黨籍。1956年經中國民主社會黨籍立法委員王夢雲介紹參加民社黨。1957年因葉廷珪再次當選臺南市長,獲聘為臺南市政府顧問。1959年經營《南光雜誌》半月刊,學習《自由中國》月刊抨擊時政。
1959年6月,國防部情報局策反民革成員黃精一(即黃一亞,又名趙天石)自香港來臺,在黃精一上呈情報局的報告中,指1947年林斌在香港由何香凝介紹加入民革,同時加入者有葉仁義,之後由何香凝、蔡廷鍇提議送交中央委員會通過,派林斌與葉仁義為民革臺灣特派員並建立在臺組織,由黃精一負責與林斌連絡及指導。黃還透露1953年林斌曾派葉仁義赴香港與北京民革取得連繫,葉仁義函告林斌,稱日後若欲與民革中央聯絡,可找香港《文匯日報》的李誦、金巴,廣州市可找陳汝棠,如果此二處均不便,可設法與日本民革支部聯絡。得知林斌曾經加入民革後,情報局遂約談林斌;林最初否認參加民革,但遭警告將安排與黃精一對質後,才承認曾經加入,並同意以書面報告參加民革經過,還表示其在臺、日有線索可滲透臺獨組織,能提供廖文毅相關情報。國家安全局乃令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持續對林斌考核偵監。
至1960年底,情報局評估林斌所提供的臺獨相關情報,多浮誇不著邊際;1960年11月16日調查局約談林斌,林竟否認曾經參加民革,辯稱當初參加民革的自白,係受情報局韓翊中科長暗示,要求偽稱自己為民革在臺負責人。調查局經與情報局溝通後,決定徹查此案,於1961年2月21日致函情報局派人共同傳訊林斌。3月7日,調查局副處長趙促成、二科人員張錕以及情報局督察陳寶富,針對偵辦林斌一案於調查局先召開第一次會議。會議結論認為林斌為早期參加民革者,是情報販子典型人格,無堅定政治思想,宜追究其在臺民革關係分子,並將資料整理就緒後訂定審訊步驟。
1961年3月20日林斌遭調查局逮捕。據官方檔案,林斌於3月22日上交〈我的自白再自白〉、〈茲補敘與黃、韓、孫等接潭經過詳細情形如下〉兩份報告,並分別於3月24日、25日,4月5日接受偵訊。4月8日再交〈我所認識的民革份子〉、〈參加中國國民黨、國聲報、大眾晚報、南光雜誌、台南市政府主祕經過〉兩份報告。林斌於3月24日的偵訊中,坦承於1946年返回海南省親途中,於香港偶遇同鄉黃一亞,經黃介紹參加民革,並引見李濟琛、蔡廷楷、何香凝等人,翌年與葉仁義同往香港洽商時,又引介葉仁義參加民革。1961年9月調查局偵查終結移送軍法機關審理。1962年1月9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7月12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成鼎、張翊支作成(51)警審特字第六十三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林斌不服判決,強調民革於1948年成立,指控其於1947年就已加入民革實屬矛盾,此外也以葉仁義是否在臺等理由聲請覆判,1962年9月17日經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俞仲祺、張忠傑作成(51)覆普湍字第三十二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1月26日,經警備總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聶開國、成鼎作成(51)警審更字第十六號判決,仍維持原判。對此,林斌又一次聲請覆判,1963年1月22日經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李烈作成(52)覆普湍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1963年3月29日警備總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趙華通、聶開國作成(52)警審更字第一號判決,認為被告林斌介紹葉仁義參加民革、吸收蔡虬參加民革,均係在民革附共前,其行為與著手實行叛亂有別;且自民革投共後,未發現被告有展開顛覆活動之具體事證,顯尚未達著手實行程度,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後林斌再次聲請覆判,5月17日經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蕭宣哲、蔣湘浦、夏明翼作成(52)覆普洛字第四十九號判決予以駁回。5月31日經國防部(52)澈洛字第251號令核定。1971年3月19日,林斌服滿10年徒刑後被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感訓,1972年6月19日具保開釋。
1999年4月1日林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協辦林斌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125。
2.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華南局東江特派員公署臺灣工作隊首領蔡虬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088。
3. 法務部調查局,〈周本頤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39/FA1.1/00043。
4. 法務部調查局,〈林光灝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39/FA1.1/00004。
5. 國防部軍法局 ,〈林斌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51/278.11/348。
6. 國家安全局編
1964〈偽「民革」份子林斌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224-227。臺北:國家安全局。
7. 林斌申請,林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6。
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