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錕

張錕(1924-1996),河北蠡縣人。 依(43)審聲字第8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總政治部幹部訓練班學員,其在該班受訓期間,言行悖謬、思想複雜、常發牢騷、不滿現狀,對副主任及訓導員講話常加辯白,本年元旦舉行社會調查作業規定,每人須寫社會動態文一篇,其未遵辦,僅寫「無所見聞礙難編造」等文字等情。1954年2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2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其週記中「時事分析」所寫內容反戰思想濃厚,以及其寫給友人之信函中提及「特務機關檢查多」暗示友人應注意等語,思想不無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總政治部幹部訓練班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8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0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