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雁峯著《國文的讀法和作法》,摘述內容如下:
1.本件文物為林雁峯先生所著之《國文的讀法和作法》,由其外甥黃瑞麟前輩捐贈。此書不僅是當時國文教學的重要參考資料,更見證了一段深厚的師生與親緣關係。
黃瑞麟前輩在就讀香港培正中學期間,其舅舅林雁峯先生正於該校擔任秘書,並親自擔任黃前輩的國文老師。這本書籍由黃前輩長年珍藏,不僅代表了林雁峯先生在學術與教學上的成就,更與黃前輩個人的成長與生命史具有高度的關連性。
透過這件捐贈品,我們得以窺見早期華僑教育的歷史片段,以及在動盪時代中,家族成員間透過知識傳承所建立的緊密連結。這不只是一本國文教科書,更是黃瑞麟前輩生命中一段關於親情、師恩與香港培正中學歲月的重要見證。
2.黃瑞麟(1942-),廣東揭陽人。依(57)甸平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駐港一五六一組專勤工作人員,其在原籍廣東省揭陽縣曾加入共匪少年先鋒隊為隊員,復參加共產匪黨青年團為團員,又接受匪廣東省揭陽縣政府僑務委員會特工訓練後,派遣至香港工作,受匪駐香港單位「九龍竹園工作小組」領導,從事叛亂活動。之後由黃精福介紹旅港華僑彭鑑轉介與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一五六一組工作人員,經匪核准滲透該組,由該組報局核准就地訓練後,派赴廣東省揭陽縣擔任政戰及蒐集情報等工作,並將該次派遣交付任務等報告匪方,經匪再予訓練,著其設法爭取前來臺灣工作。於返回香港時,以匪事先為其編造之入陸工作情況與假情報報告一五六一組,並仍在香港繼續從事叛亂活動等情。1966年3月1日被羈押。1968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2.黃瑞麟(1942-),廣東揭陽人。依(57)甸平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駐港一五六一組專勤工作人員,其在原籍廣東省揭陽縣曾加入共匪少年先鋒隊為隊員,復參加共產匪黨青年團為團員,又接受匪廣東省揭陽縣政府僑務委員會特工訓練後,派遣至香港工作,受匪駐香港單位「九龍竹園工作小組」領導,從事叛亂活動。之後由黃精福介紹旅港華僑彭鑑轉介與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一五六一組工作人員,經匪核准滲透該組,由該組報局核准就地訓練後,派赴廣東省揭陽縣擔任政戰及蒐集情報等工作,並將該次派遣交付任務等報告匪方,經匪再予訓練,著其設法爭取前來臺灣工作。於返回香港時,以匪事先為其編造之入陸工作情況與假情報報告一五六一組,並仍在香港繼續從事叛亂活動等情。1966年3月1日被羈押。1968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