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麟

黃瑞麟(1942-),廣東揭陽人。 依(57)甸平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駐港一五六一組專勤工作人員,其在原籍廣東省揭陽縣曾加入共匪少年先鋒隊為隊員,復參加共產匪黨青年團為團員,又接受匪廣東省揭陽縣政府僑務委員會特工訓練後,派遣至香港工作,受匪駐香港單位「九龍竹園工作小組」領導,從事叛亂活動。之後由黃精福介紹旅港華僑彭鑑轉介與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一五六一組工作人員,經匪核准滲透該組,由該組報局核准就地訓練後,派赴廣東省揭陽縣擔任政戰及蒐集情報等工作,並將該次派遣交付任務等報告匪方,經匪再予訓練,著其設法爭取前來臺灣工作。於返回香港時,以匪事先為其編造之入陸工作情況與假情報報告一五六一組,並仍在香港繼續從事叛亂活動等情。1966年3月1日被羈押。1968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係我方情報人員,奉派入大陸工作,竟將其受訓情形及所負任務告知匪方,並經匪訓後遣返,在香港為匪工作,來臺後始自首等情,此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惟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僅有被告之自白,別無其他證據證明其自白屬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一五六一組工作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甸平判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4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