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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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訓章(1916-),廣東揭陽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嫌明知黃瑞麟為匪諜,且有為匪工作之情事。1969年6月2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不起訴處分。1969年9月6日不起訴處分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1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嫌案經不起訴處分,其於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挑磚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9)警檢處字第005號
    • 判決主文: 不起訴處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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