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田乾祥建言總統府回函函文(華總公三字第09300161600號)」為記錄政府機關回應民眾建言之正式公文文件,內容載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就田乾祥來函之收受與轉陳結果,並附其建言內容,呈現其對當時社會事件與公共議題之觀察與評論。文件顯示政府對民眾書信之形式性回覆程序,同時反映個人就政治事件、媒體論述及社會氛圍所提出之批判觀點,展現其在轉型階段仍持續關注公共事務與國家發展。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