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田乾祥致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建言書信」(2004年8月20日)影本,內容為一件反映受難者於解嚴後參與公共事務之個人書信資料,內容記錄田乾祥回應政府憲政改革徵詢,並就國家發展、政黨走向及民主制度提出個人觀點與情感表達。信中除表達對政府推動改革之期許與肯定外,亦反映其晚年仍持續關注政治現況與民主深化進程,並以自身歷史經驗對政局發展提出憂慮與建言。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