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佛樹軍法辯護書狀(1968年),摘述內容如下:(蓋有國防部軍法局售狀處印章)
軍法辯護書狀。具狀人資格:被告。姓名:張佛樹。性別:男。年齡:32。籍貫:台灣 宜蘭。職業或職位:教員。住所:在押。案由:為被告發回更審一案,依法提出辯護意旨如左:說:「五十五年底及五十六年三月廿八日上午,被告在辦公室發表反動言論一事,尚有在場的同事陳江泉、林逸敏(滕士一之妻)、林金塗等人聽見」。 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及五十七年一月九日經 鈞庭傳證結果不實,證人陳江泉、林逸敏、林清塗等人均到庭否認。足証「滕士一」之報告書與實際傳證互相矛盾,不能採信何況連其形同一體,一起生活的髮妻(林逸敏)都不予以支持這個報告書,還有什麼證據效力可言呢?由這一點就足夠證明原告之報告書有瑕疵與陷害。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