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佛樹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59)鏡快字第四八七六號(1969年8月22日),摘述內容如下:
被告 張佛樹 男,年三十四歲,台灣省宜蘭縣人,業礁溪國小教員,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對於本部五十八年二月十四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部裁定如左。主文:抗告駁回。理由:查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之期間內為之。上開案件之裁定送達於被告,據送達證書所載,係在五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而被告向本部提出抗告書狀,則為五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權已經喪失,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