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佛樹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五十八年度再字第六號)(1969年2月26日)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19.7 x 寬:27.3 x 高:0.031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捐贈者: 張佛樹、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 登錄號: 20240070336
  • 藏品簡介:
    1.張佛樹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五十八年度再字第六號)(1969年2月26日),摘述內容如下:
    聲請再審人(即受刑人)張佛樹 男,年三十四歲,台灣省宜蘭縣人,礁溪國小教員,在押。 右聲請人因叛亂案件, 對於國防部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五十七年度覆普辦字第一六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部裁定如左。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理由: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之人利益聲請再審,以有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判亂案件,經本部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五十七年度更字第十六號判決,依法交付感化三年,並經國防部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五十七年度覆普辦字第一六七號判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一):證人滕士一係誣害被告,其他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罪。(二)林逸敏與滕士一係屬夫妻,串通証言,不得作為犯罪證據云云為理由,聲請再審前來。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