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佛樹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57)訟神字第五一一五號(1968年10月9日),摘述內容如下:
被告 張佛樹 男,年三十三歲,台灣省宜蘭縣人,宜蘭礁溪國小教員,在押。 右被告因民國五十七年度警審更字第十六號叛亂案件,本部裁定如左。主文:張佛樹羈押期間各延長二月。理由:查本案被告張佛樹前經本部執行羈押,至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十七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屆滿茲本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二月 特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七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九日。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