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佛樹軍法抗告書狀(存根)(1969年9月9日),摘述內容如下:
軍法抗告書狀。抗告人。張佛樹。男。34。台灣省 宜蘭縣。教員。台北縣土城。案由: 不服 鈞庭( 59)鏡快字第四八七六號及五十八年度再字第六號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由。一、被告曾在五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收到 鈞庭五十八年度再字第六號裁定書,並於五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寄出告訴聲請書狀給 鈞庭檢察組,?已收妥,該狀與遺失之抗告狀內容相近,可證明被告曾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查明,鈞庭賜予補正機會,至感德便。二、滕士一等人 最初檢證報告之罪名近十件之多。如毁謗國父、減薪、貧寒學生升學...等等。經保安處及軍事檢察官查明後,發現多件不實而作廢(詳原卷宗)。被起訴者僅三件:(一)、56年青年節之演講,是為匪張目(獲判無罪)。(二)、55年底在辦公室公開發表謬論(獲判無罪)。三、56年3月28日在辦公室公開發表謬論(判三年感化)。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