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佛樹軍法告訴聲請書狀(存根)(1969年3月14日),摘述內容如下:
軍法告訴聲請書狀。具狀人資格:聲請告訴人。姓名:張佛樹。性別:男。年齡:34。籍貫:台灣 宜蘭。職業或職位:教員。住所:台北縣土城。案由為檢發誣告、偽證及懇請依法為被害人之利益提起抗告。被害人張佛樹(以下簡稱被害人)之叛亂案件,起訴內容與法官調查結果,多為不符。顯係檢察官在偵查時受騙,而假戲真做,造成冤案。現將誣告、偽證等事實列左;懇請依法檢發,並在時效內為被害人之利益提起抗告,以資補救,至感德便。一、 被害人於56年,青年節之演講,長達二十多分鐘,在數萬字以上,誣告、偽證者,斷章取意,企圖誣陷,起訴書中也信以為真。但經軍法官成鼎初審時,查明不實,諭知無罪再案。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