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件為韓佐樑開釋證明書之影本(代監字第0277號),部分內容如下:「姓名:韓佐樑。籍貫:淅江青田。裁判或送執行機關:警備總部。罪名:參加判亂組織。執行起訖日期:自59年9月22日起至66年5月21日止。」本件核發日期為66年5月21日。
2.依規定受刑人憑開釋證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派出所報到,派出所在開釋證蓋章證明後向戶政所恢復戶口。
3.韓佐樑(1926-),浙江青田人。依(60)初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程師,韓佐樑曾由李蒼降吸收加入「臺灣愛國青年同盟會」,受李君領導,迄未辦理自首表白。1970年9月22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7年5月21日刑滿開釋。
參考資料:
〈韓佐樑補償金申請案〉,識別號:HRA0001_01_07_03037,《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識別號:HRA0001,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瀏覽日期2022年09月28日,網址:https://hras.nhrm.gov.tw/detail/article/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