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佐樑

韓佐樑(1926-),浙江青田人。 依(60)初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程師,其曾由李蒼降吸收加入「臺灣愛國青年同盟會」,受李君領導,迄未辦理自首表白。1970年9月22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7年5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楊斌彥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臺灣愛國青年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30號、(60)遵威字第169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