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澤

李世澤(1925-),福建漳浦人。 依(40)安潔字第240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被匪調集訓練,逃離匪區後,成為軍事政治學校(即怒朝學校)學員,後隨校方遷臺受訓,其因故先後逃亡匿居,之後向該校索得因病離校證明書,並塗改證明書日期等情,用以申報戶籍。1951年3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212條「變造關於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之罪科處」判處有期徒刑5月;匪諜部分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8月26日送交新生訓導處感化,感化至1952年2月25日止。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縱曾受匪訓,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00號
    • 判決主文: 變造關於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月;匪諜部分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