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璋

李世璋(1937-2002),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私立學人及臺大補習班英文教員,其授課時,向學生發表「共匪有很強之核子武力,我們比共匪落後」、「共匪簡化中國字,是順應時代之趨勢」、「毛共所製造之鋼筆,品質比我們好」等有利共匪之言論。1974年5月21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4年12月7日交付感化。1977年11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5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月經第4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於學校及補習班向學生發表之利匪言論,應交付感化乙節,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補習班英文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