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儀

王天儀(1927-),河南舞陽人。 依(49)警審聲字第1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羅東中學五結分校教員,1949年1月其與郭大捷、王性源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郭派駐南京首都警察廳實習督察業務,其與王性源派該廳下關警察局實習巡官業務,南京撤守後該三人未隨廳撤退,其等二人向匪登記報到,且將領用之手槍、子彈繳交,與郭並派督察科候差,復參加坦白會數次,由匪幹發言抨擊政府。匪發動還鄉生產運動,三人均向匪請准還鄉,匪幹並指示郭大捷及王性源至政府區後為匪作宣傳工作,三人隨即前往廣西柳州,向內政部警察第三總隊報到,隨隊撤退越南,均編入國軍第八總隊工作,後隨部來臺。1960年3月5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9月6日交付感化。1963年9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中學五結分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