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捷

郭大捷(1926-1997),嫩江巴彥人。 依(49)警審聲字第1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船舶總隊委一幹事,其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派駐南京首都警察廳實習督察業務,南京撤守時未隨廳撤退,竟向匪登記報到,復參加坦白會數次,由匪幹發言抨擊政府。而後匪發動還鄉生產運動,復向匪請准還鄉,並受指示至政府區後,應為匪作宣傳工作等情。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8月12日交付感化。1963年9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9年4月份於南京陷匪後,向南京市公安局登記報到,並參加匪坦白會數次,來臺後亦未將上述情節自動申報,按其情節,應予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船舶總隊委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