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紫苓

周紫苓(1921-),安徽貴池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陽明山管理局總務組長,其於大陸陷匪後居留匪區,來臺後言論荒謬、不滿現實,任意批評政府,思想動搖,應感訓3年。1952年8月27日交付感訓。1955年12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所載,原命令認定其曾居留匪區,來臺後言論荒謬,不滿現實,任意批評政府,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