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日盛

李日盛(1933-),江西餘千人。 依(47)理判字第2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部軍事情報勤務總隊二大隊六中隊十三分隊中士情報士,其在營區廁所內,以草紙用紅藍鉛筆書寫「擁護毛主席」署名「追」、「偉大毛主席」署名「迫」兩紙,放置枕頭下,而後投入該勤務總隊意見箱。1957年4月30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0年10月29日刑期結束。1961年1月3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日盛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李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李君縱有書寫「擁護毛主席」、「偉大毛主席」等文字,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事情報勤務總隊中士情報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理判字第250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