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贊

李文贊(1924-),山東平度人。 依(40)穌嘉字第025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第一巡防艇隊一○八砲艇炊事二等兵,1947年其在山東平度第七區邵家鄉邵家南埠村,曾任共匪啦啦隊隊長,並於鬥爭邵從禮大會時,率隊在場助勢等情。1949年隨國軍來臺。1951年9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9月7日刑期結束,12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後因李君在原籍山東平度陷共後,曾任共黨啦啦隊長,惟在淪陷區內,參加啦啦隊與參加叛亂組織顯有區別,故認未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一巡防艇隊一○八砲艇炊事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穌嘉字第0259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