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鈞

李文鈞(1926-),福建福州人。 依(44)法判字第23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部汽車隊中士駕駛,其先後3次在經理署廁所牆壁上,以香煙蒂、火柴桿書寫「○賊賣國集團」、「恐怖呀」、「殺○拔○」等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55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0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其於廁所牆壁書寫「○賊賣國集團」、「殺○拔○」等文字,充其量僅屬污衊文字,並無利匪宣傳之動機,尚難認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本部汽車隊中士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法判字第238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