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思龍

周思龍(1926-1970),福建福清人。 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為掮客,其涉嫌奸匪,思想不正,發交新生總隊感訓半年。1950年8月1日發交感訓。1951年1月31日感訓期滿。 第二案:依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已釋叛亂犯及交付感化犯名冊,其感化3年。1955年4月22日交付感化。1956年7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除前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已釋叛亂犯及交付感化犯名冊記載,周思龍感化3年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