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燦

周永燦(1931-2005),福建海澄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復資料,案發時為船員,其涉嫌叛亂,經調查局約談到案,之後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簽發押票羈押,續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簽發批覆書,准將周員寄押調查局第一留置室續訊,偵查結果認其所犯屬未遂,後釋放並辦理反共自覺表白。1963年3月6日被約談。1964年8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記載,周永燦因涉嫌叛亂於1963年3月6日經調查局約談,次日由檢察官簽發押票寄押於該局至同年5月5日羈押期滿止;而同年5月6日起至1964年8月22日釋放止,則無押票之相關資料,且卷內存有周君於該段期間之調查筆錄及文章書信等情;則周君於於1963年3月6日約談當日及自1963年5月6日起至1964年8月22日止無押票而遭調查局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