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升

李升(1924-),山東棲霞人。 依(56)初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44年其曾擔任山東棲霞縣蛇窩泊村匪偽民兵團團長,負責放哨,編訓民兵等工作,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6年7月17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7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擔任民兵團團長,負責放哨、編訓民兵等工作,判決書中並未引述任何證據證明其係為了叛亂而參加,且判決理由亦未認定該民兵團為共產匪黨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