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公武

王公武(1928-),山東平度人。 依(47)瑋判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十六師經理連下士副班長,其家鄉陷匪,曾參加匪偽華東野戰軍解五師一○一營營部充任傳令員,駐萊陽接受匪黨訓練,準備參加臨眗會戰,後因眷念故鄉,乃請調該營第三連戰鬥員,迄調牙山受訓,因畏苦於途中脫逃,適國軍第八軍克復烟台,為該軍收容隨軍來臺。其不曾辦理自首,且語多荒謬,對政府毫無信心,尤於致王仲德之信件內容,充分呈現其思想左傾等情。1958年1月18日被羈押。1958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1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十六師經理連下士副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璋判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