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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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煾(1910-1983),福建福州人。 依(58)初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主計室代主任,其在原籍福建連成被匪佔據期間,曾經大隊長李雲貴吸收加入少年先鋒隊,派為隊長。1968年5月1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2月再度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趙子健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稅捐處主計室代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減刑執行3年5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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