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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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子健(1914-1977),安徽合肥人。 依(58)初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攤販,其在陸軍第八十七師服兵役時,經武雯霏吸收加入共產黨。1968年3月22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3月2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大煾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