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興賓

巫興賓(1928-),四川內江人。 第一案: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及「陸二旅(師)集訓隊」案人員名冊及兵籍表,其原為海軍陸戰隊第一旅砲兵營二連少尉通信官,1951年6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12月21日調訓海軍陸戰隊第一旅第一團少尉附員。 第二案:依(46)審聲字第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前陸軍第七軍通信營少尉報務員,其曾被匪俘,研讀匪報學習匪歌聽政治講話等活動,並於「釋放連」接受煽惑性囑付,經匪釋放。來臺後辦理被俘登記時,又偽報係自行逃歸,經送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期滿調任現職,爰發牢騷涉及匪嫌,其於1955年11月18日被扣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3月20日交付感化。1960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1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兵籍表記載,其原為海軍陸戰隊第一旅砲兵營二連少尉通信官,於1951年6月1日調任前海軍反共先鋒營少尉學員,1951年12月21日調訓海軍陸戰隊第一旅第一團少尉附員,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內容所載,並無其為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之證據,平時不滿現狀,愛發牢騷純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反共先鋒營少尉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