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瑞

王元瑞(1939-1996),山東日照人。 依(60)裁化字第2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任臺灣省公共工程局國民住宅工程處助理工務員期間,經常在該處辦公室及職員宿舍向同事發表「蔣╳╳與土匪無異,1日不死,則國家一日不得自由」等言論。1970年5月30日送案。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7月14日交付感化。1973年9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經常向同事發表「蔣╳╳與土匪無異,一日不死,則國家一日不得自由」等荒謬言論侮辱總統,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2號,(60)勁需字第430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