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騫

  • 沈文騫 1931年出生 浙江 慈谿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沈文騫(1931-),浙江慈谿人。 依國防部情報局1956年8月2日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尉級待命人員,其曾加入匪偽話劇隊,復響應匪方所謂「參軍運動」加入匪軍,並接受軍事訓練。結訓後,其同意為沈廷忠刺探我方軍情,偕沈兆鶴等人前往其胞兄沈文駧部隊駐地,致沈廷忠等人獲江浙總部派任大陸工作,得以不時前往大陳、一江山等地刺探我方軍情。其又密囑沈兆鶴控制所屬部隊,在共匪進犯一江山時不要還擊,讓匪方俘獲。1955年8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減處有期徒刑1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70年8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1950年間參加匪話劇隊及加入匪軍之事實縱屬實在,亦未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復按其刺探國軍軍情部分。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而證人沈兆鶴所供稱,1953年夏其囑沈兆鶴要控制部隊,當共匪進攻一江山時,不要還擊,讓匪俘虜,由其設法保釋。證詞內容顯與軍情無關,內容尚難盡信,又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尉級待命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簡法(2)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